学生被拐卖了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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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被拐卖了学校有责任吗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只要学校平时一再做好了防拐防骗等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学校是没有直接责任的。但是,事情已经发生,学校要尽量协助家长实施相关补救措施,责无旁贷。
    学校对学生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当未成年人无父母或其他亲属作监护人时,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单位,才可能成为监护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故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了监护职责可以因委托而转移。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学生被拐卖了学校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多少还需要根据拐卖发生的地点、拐卖的根本原因来确定的。学生被拐卖了,家长要求学校负责但学校不知道怎么样负责才比较好时,遇到此问题要解决建议你来法律咨询网找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