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主体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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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纠纷主体责任
    目前,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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