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账户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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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账户能否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能否作为被执行对象。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各地对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在具备例如职工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等法定条件时,职工才有最终提取权。从这个角度讲,职工个人因担负法律赔偿责任需要提取支付时,可作为被执行的对象。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兼具福利性、保障性功能,资金来源一半为单位拨入,且资金管理单位具有专款专用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旦不加区分的对职工账户采取执行措施,有可能侵害公积金管理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从用途来看,住房公积金是受限制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的答复精神,住房公积金只有在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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