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变更工时制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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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变更工时制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用人单位(甲方):员工姓名(乙方):地址:员工身份证号码: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同意变更甲、乙双方于2012年2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体变更内容如下:第三条变更为乙方实行下列(三)不定时工作制度类工时制度。本变更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人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变更劳动合同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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