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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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公司在北京的东城区,最近向每名员工发了一个通知,说由于环境问题,公司六月底前就要搬迁至北京平谷区,让员工做一下准备。
    有十几名职工不愿意到平谷区去上班。企业说,如果不去,那么只好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这些职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诉他们一个月后他们的劳动合同将被解除。几名职工想不通,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在北京市东城区,现在是企业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企业怎能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呢。
    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适用此款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二是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要先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企业迁址,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必须变更。但十几名劳动者不愿意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可以表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