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劳动关系会自动解除吗 该案已中止审理 等待中院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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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XX诉中XX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审)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本案原告王XX的委托,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中XX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审)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至今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一)原告1965年进入铁路系统,1971年调入中XX局集团有限公司,1987年被中XX局集团有限公司错误停职审查。上述事实以下证据可以证明:1、被告“关于XX上访问题调查核实的答复”。2、证人XX的当庭证言。3、原告在中XX局曾经获得的两份获奖证书(已提交)。4、原告档案至今在被告处存放,证明原告与被告至今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因为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而被告没有提供有关将档案转出的证明,被告自己也承认档案至今由被告管理的事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从1987年起,被告叫原告在家休息,接受调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执行,期间原告经常到被告处要求工作,被告都一直叫原告再等等,并承诺问题查清后将所有工资一起发放,直到现在,原告都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被告对原告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和书面证明,被告至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对原告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原被告间至今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2、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发[1986]77号:第三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四条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3、对于"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放假"、"长期离岗"、长期学习、长期外借等人员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企业改制前,应清理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对于上述情形的人员,一般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返回原企业工作的,变更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到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解除原合同,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可将经济补偿金折合为在改制企业的股份或债权;协商不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是:开除、除名和辞退。法定程序是将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劳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者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根本没有自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及规定。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关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所以原告与被告至今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