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辞退员工需谨慎 违法辞退需赔偿- 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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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于《人才市场报》2011年3月26日版说法堂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温明律师案情一上海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陈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2010年1月28日,公司通知陈小姐称,陈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期间有5次迟到记录,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同年9月6日,公司再发通知,称陈于9月2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10月25日,公司又发通知,称陈于10月21日、22日未到午餐时间擅自离岗外出,按公司规章给予书面警告。10月28日,公司向陈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11月22日,陈小姐申请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公司辩称,陈小姐在职期间多次违纪,已向其陆续出具3份违纪通知;现按公司规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故不同意诉请。公司向法庭提交员工手册及其签阅表,其第二十三条为“一、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及上班时间未经报备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二、旷工一天处以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日薪资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为“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对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用:……被处以三次(含)以上书面警告者”。陈小姐认为,此非当初所签阅之员工手册。公司又称,虽无关于员工离岗多长时间可视为旷工一天的规定,但只要离岗就应视为旷工一天。且陈小姐于2010年10月21日、22日离岗的累计时间已超过一天。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案情二唯迪杰公司销售工程师王先生的工作地点在郑州,月薪为3000元+午餐补贴360元,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3月24日,王先生至河南省濮阳白道口镇催收货款时,擅以现金方式收取10万元,由于午餐时饮用大量高度白酒,在返回郑州市的客车上醉酒嗜睡,导致10万元货款中的3万元被窃。王先生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后,赔偿公司7116.20元。一周后,王先生收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010年10月,公司向郑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货款22883.80元及利息463.40元。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为由,驳回起诉。公司转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已过仲裁时效。公司又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已被公司除名的王先生追索失窃货款的差额22883.80元。王先生辩称,催款系受公司指派,应酬乃人之常情,为催款而未休息好也是途中瞌睡的原因;现大错已铸成,公司可按劳动合同约定从工资中扣除,但不能过分;现已被公司开除,再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公司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2010年11月,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唯迪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期嘉宾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温明律师说法:企业有权对违规员工依法进行处理作为企业管理者,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其规章制度的职工有权依法进行处理,但须掌握充分、详实的证据材料。关于案情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明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司不仅要证明每次书面警告的事实成立以及依据合法,且要提供累计三次警告可构成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