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协议生效反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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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用工产生劳动争议,在工会调解下已达成并履行完协议,但工人随后又以同样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等赔偿。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04年7月,原告阿-鹏等人受聘于小榄镇一家面包总店做面包师傅,口头上谈好每月基本工资1000-1800元不等,每天上班8个半小时,加班另计,一个月只休息一天,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面包店突然辞掉了阿-鹏。阿-鹏认为面包店还未支付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2009年7月,阿-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己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30日的加班工资31806.1元;25%的工资经济补偿金7951.52元;无过失性辞退原告一个月工资等,共计近7万元。
    在庭审中,面包店辩称,阿-鹏是自动离职。2009年3月阿-鹏到小榄工会要求协调处理,次月面包店收到小榄工会通知,并在工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面包店也已按协议支付了补偿金,阿-鹏也表示收款后放弃就劳资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双方的劳动争议问题就此了结。
    经过审理,该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调解协议书中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了加班费等全部劳资款项。根据调解协议书的全文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目的,双方对全部劳动争议的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履行,故法院对阿-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