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纠纷是否劳动争议
法律援助一、公益岗纠纷是否劳动争议
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实务中表现为由政府开发的,优先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人群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目前多集中在由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如社区的安保、保洁岗位,城管执法的协管等,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均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此,公益性岗位用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二、劳动纠纷多久过期
劳动争议时限为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你的情况,需要按照你离职的时间进行计算,如果已经超过1年,且又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只能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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