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碰到劳务欺诈,求职者该怎么办?
法律援助咨询者:深圳的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文员,正在找工作的小何看到广告后到A公司应聘。面试时工作人员告诉小何,他们只是帮B公司招聘,而且要小何交200元报名费才推荐,无奈之下小何交了钱,工作人员让他拿着收据到B公司报到。报到后,B公司收回收据并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B公司保存,然后又将他安排到关外的C公司,说要实习半个月再回公司正式上班,实习期间,要交纳150元食宿费和300元社保费。由于签了合同,小何放心地到C公司实习,回来后却发现B公司已搬迁,再去找A公司,A公司拒不承认,经到工商部门查询他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小何求职受骗的事例中,求职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小何的遭遇是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上述案例的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务欺诈行为。即使是对合法报刊刊登或在其它正规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要提高警惕,多留个心眼。应聘前,为慎重起见可先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登陆《深圳信用网》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无工商注册登记),确定是合法单位后再应聘。对A公司无照经营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报名费和食宿费为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求职者应聘时,如招聘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应拒绝交纳,如交纳,也应注意保留收据、介绍函、劳动合同等凭证,并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B公司与小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其持有一份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按照上述规定,求职者与招聘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给其一份,如单位拒绝,可向劳动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