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方法
法律援助如中保寿险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下降,1997年该项指标为负数,而这几年中保寿险业务却突飞猛进地发展。1996年保费收入212.9亿元(人民币,下同),较上年增长40%;1997年保费收入迅速增加到389亿元,较上年净增176.1亿元;1998年保费收入达到53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4.3%。业务扩大,保险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增加,而用于给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却没有相应增多。本文主要谈谈寿险责任准备金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1.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寿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2.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寿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寿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资产,大都挤用了寿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回难度大。前几年,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产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由寿险责任准备金投入,也成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3.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6.6%、5.5%,手续费仅1.5%,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积累。
4.具体操作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目前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
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5.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调,同时取消了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险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8.8%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转变思想观念,认真执行《保险法》,维护保户利益。加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入手,认真学习、执行《保险法》。世界上各国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极为重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具体办法。寿险公司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不断提高承保质量和资金效益,切实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树立保户第一的观念,树立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观念,管好用好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最大可能去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要通过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费用开支,增收节支,以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
2.尝试改革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在完善寿险保单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基础上,对寿险财务核算办法可试行利润核算,即将目前寿险核算中“死差、费差、利差”作为利润单独考核。通过利润核算,从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解决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出路问题。对分业后占用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尽可能地通过逐年消化,加以填补。
3.加大考核和监管力度。一是试行对省级机构偿付能力考核。可参照一级法人的做法,由总公司向各省下拨资金作为资本金管理,对资本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实行指标考核,进行偿付能力管理,与经济利益挂钩,发挥省级分公司积极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财务分析,通过报表信息掌握动态,预测各项准备金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能力。建立预警制度,对达不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时发出警告,采取措施。
4.扩大业务发展,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业务,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提高资产总量。在增加资产总量的同时要十分注意防止新的风险资产的出现,确保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另一方面要下大力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减少资产损失。随着这项工作不断深入,难度也在加大,只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清收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5.重视责任准备金计算工作,利用电子手段,确保精算准确性、科学性、严肃性。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要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搞好。严禁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为了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准确性,中保寿险公司可利用电子化的先进手段进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人员少和管理工作量大的矛盾,保证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准确。近年来,各级领导对电子化工作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都在积极开发程序投入使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还不能形成统一的电脑网络,开展统一规范的
责任准备金计算工作。因此,上级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并加快电子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发挥电子化优势,提高中保寿险公司电脑化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力争政策上的支持,寻求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途径。在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中保寿险公司要发挥业务和资金两大优势,“两个轮子一起转”。纵观世界上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利润的来源多数依靠保险资金的投资获得。保险资金运用成为保险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统计资料,1982年全世界私营保险公司(不包括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用作投资的资产总值达15000亿美元,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为11000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73.3%。日本最大的寿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高达98%,资金运用收益率达到7.93%,远远超过当年预定利率4.5%,他们将投资收益以分红方式返还给保户。1986年趸交5年期养老保险金的保户可得到年利率高达8%的分红,而日本商业银行2年期定期利率仅为4%,10年期国债利率最高仅为6%。可见,资金运用对保险公司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就国内寿险公司而言,当前,第一,要加强对现有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防止新的资金流失。第二,采取集中管理办法,提高保险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第三,注意掌握资金运用的结构,既保证公司正常给付和日常开支,又可有一定的流动性,有利于灵活调度资金,还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第四,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放宽资金运用的渠道,允许将保险资金投向规模大、信用高、影响广、效益好的投资项目。既让庞大的寿险资金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又增加寿险资金的效益,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增值率,加速保险资金的积累,壮大中保寿险公司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