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案
法律援助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诉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广海法初字第77号
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55号。
代表人:马*亮,总经理。
被告: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保税区金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关*崇,董事长。
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诉被告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锋独任审判,于4月2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温*东、被告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就货物运输保险有长时间合作,原告作为保险人多次承保被告投保的国际货物运输险。原告曾分别于2003年9月16日、9月19日、9月14日、10月4日、11月5日向被告签发了5份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称保单),保单号分别为PYII200344015100000010(下称10号保单)、PYII200344015100000013(下称13号保单)、PYII200344015100000014(下称14号保单)、PYII200344015100000026(下称26号保单)、PYII200344015100000036(下称36号保单),保险费分别为3,831.11美元、704.22美元、3,370.74美元、2,765.20美元、7,057.87美元,上述5份保单的保险费被告至今未付。11月20日,原告将上述保险费发票送给被告,由被告财会部职员熊*波签收,并要求被告即时支付保险费。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未支付保险费的保单号及保险费进行逐一确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清楚明确,原告作为保险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作为投保人却至今拒绝支付上述保险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5笔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46,763.58元(下文未特指的金额均指人民币)及其利息(自保险费发票开具之日起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5份保单;2、5份保险费发票复印件;3、2份投保单;4、保单及发票签收表;5、名片;6、保险费发票收回函及未付保险费清单;7、2份出险通知书和2份索赔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