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法律援助

    第二条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