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怎样确定
法律援助一、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如何确定
所谓工程承包,是指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二是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厂、化工厂、化肥厂等;三是制造业工程,如造*厂、纺*厂、机器厂等。
而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也是有一定的确定方法及要求,需要依据施工合同来约定,一般是施工设备险和员工意外伤害险等。比如说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这些都应该是放在合同里面的事情,具体情况如下: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制约建筑工程保险发展的问题
(一)部分政府部门公共风险管理意识仍然薄弱
在建筑工程保险尚未成为强制性法定保险之前,该险种的最终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态度。一些政府部门尚未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长尾效应,对未来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估计不足,公共风险管理意识仍然较为薄弱;也没有真正认识到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以及能够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成为重大事故问责缓冲带的重要作用。
(二)部分业主单位经营行为短视
尽管房地产行业利润空间较大,但是部分业主单位仍然以短期利益至上,将工程质量保险视为额外成本,不愿投保,个别企业主观上甚至存在偷工减料节约成本的倾向,更不希望保险公司介入强化质量管理。在缺乏法律或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业主单位参保热情不高,甚至通过各种途径摆脱其应负的房屋质量责任。这是目前建筑工程保险得不到大力执行的主要原因。
(三)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未落到实处
尽管上海已经出台了较为成熟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但自小木桥路改建工程和泓邦国际大厦工程试点之后,并未得到全面推广和落实。监理等负责质量安全监管的中介机构仍由建设单位选择确定,保险公司缺乏建筑工程风险管控的抓手,无法落实真正意义上的全程风险管理。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的特点正在于加强事先的防范,把灾害降低到最低,来减少灾害出现的次数和灾害的危害,而非依靠发生事故的概率来赚取利润。
(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建筑工程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熟悉建筑工程方面专业知识的保险人才较为匮乏;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性,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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