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报案的保险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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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司机柳某所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运车,自2003年8月12日,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保险期限为1年。在2004年4月21日柳某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小桥车的前机盖被该车挂车的尖角刮蹭。但柳某一直未察觉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随即将车开走。2004年5月2日,柳某收到交警大队的通知,让他来处理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柳某负次要责任。柳某和对方车主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同意支付车辆损失的赔偿费5600元。2004年5月20日,柳某突然想起自己已经投保了三者险,遂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以事情已经发生1个月,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已超过索赔时效为由,作拒赔处理。被保险人不服,遂诉于某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虽然违反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但是他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和调解结论索赔并没有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且保险法上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时限并没有作出规定,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但是违反该项约定并不构成拒赔理由,为此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工作上的不便,可通过减少赔偿额处理,不宜完全拒赔,判决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扣除应赔款项的30%。
    【案例分析】
    柳某虽然违反了及时通知义务,但是这是否能够构成拒赔理由呢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将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仅是在第23条规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本案柳某并未因没有及时报案而丧失这些证明和资料,而是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协议》,完全可以作为申请理赔的根据。而且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将未及时报案作为拒赔的根据,柳某未及时报案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所以保险公司完全拒绝赔偿显然不当。《合同法》对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规定了多种救济手段,如支付违约金,扣留定金,实际履行,直至合同解除。而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一概拒赔如同所有的违约都按解除合同处理,是十分不恰当的。
    【律师提示】
    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作不同处理,不应一律拒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