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无须注明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法律援助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他们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因为合同订立后.有关保险费的请求支付、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事项,无不与当事人及其住所有关。此外,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那么合同主体的姓名和住所对诉讼管辖、法律适用及文书的送达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除姓名和住所外.还须载明其性别、年龄、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在财产保险中,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则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不同的保险标的,面临的危险的种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有差别,许多险种就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明确记载保险标的,目的在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可以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标的也是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基础。如果没有保险标的,不仅保险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由于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它约定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保险责任开始时问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保险法的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不是一个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
    (六)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换得保险人的承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权利。保险合同如无保险费的约定则无效。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这两个因素。保险金额大,保险费率高,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就多;反之,就少。保险合同中还应约定保险费的具体缴付方式和时间,如是采取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是人民币付款还是外汇付款。
    (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由于保险人对不同险种的承保方式各异,保险金的给付办法也不尽相同,并且,保险金的给付,关系着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因此,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根据这些规定,在合同中载明违约责任条款,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争议处理,是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议、仲裁和诉讼3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上3种方式加以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从而有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写明订立合同的时间,而且须十分具体,即要写明订立的年、月、日。因为订立合同的时间是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危险是否发生或消灭、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等的重要依据。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以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险而产生消极影响。这些约定往往因保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险人对危险程度增加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有防灾防损义务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积极施救等义务的约定。在有些保险合同中,还列有关于第三者责任追偿的约定等。
    总体上来讲,在保险业发达、保险市场成熟的国家,偏向于实行宽松型的保险监管模式,对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较松。它一般都是允许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但可能会要求在使用之前报批(即先批后用),或在使用的过程中报批(即边报边用)。当然,事实上,主要不是由单个的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合同基本条款,而是由保险行业组织协商确定。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