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法律援助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以后,并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去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因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提示:保险车辆转让,均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自转卖给买受人时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