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无责,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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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机褚某某重伤死亡。褚某某的残疾妻子、年迈父母以及三名年幼子女向肇事方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索赔40余万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刘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其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4万余元。
    2005年9月5日,褚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发生故障,褚某某未设警告标志,站立在车辆左侧。这时,陈某某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与相反方向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刮。褚某某被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且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安全标准的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现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正在服刑。褚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设警告标志,未迅速离开车行道,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褚某某之妻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且家中尚有两位近七旬的老人及三个孩子,最小的不到两岁,家庭生活异常艰难。为此,褚某某的妻子、父母以及三个子女共同起诉要求陈某某、刘某某及刘某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院认为,陈某某与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褚某某死亡,虽然在此事故中陈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不负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陈某某与刘某某对褚某某的死亡,已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陈某某与刘某某应对褚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某所驾车辆未投保险,刘某某所驾车辆在蔚县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蔚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蔚县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损失共计30余万元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