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执行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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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
    二、保证的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765条规定:“因保证契约,保证人约定对第三人的债权人负有履行第三人的债务的义务。”我国台湾省《民法典》第739条规定:“称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之契约”。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定义:
    1、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具权利能力;具行为能力。
    四、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哪些
    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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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