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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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
    依据解除合同具体条件的确定方式不同,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除条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具体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行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