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领取的保险金是否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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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法院判决袁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尹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等6329元。至此,这起由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公平的句号。
    2004年3月2日,袁某驾驶的小型货车与骑摩托车的尹某相撞,致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曾于2003年10月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医疗保险赔偿金2941元。
    2004年8月16日,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袁某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6537元。开庭审理时,袁某要求法庭从应赔偿的数额中扣除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医疗保险赔偿金2941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尹某从保险部门领取的保险赔偿金,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遂判决袁某一次性赔偿尹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3387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尹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东港区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尹某领取的保险金是他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得,这与袁某承担对尹某伤害的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彼此不能相互抵扣。
    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认定原判决将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从赔偿总额中扣除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判,由袁某一次性赔偿尹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等6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