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3轮船载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律援助原告:潮安文祠殷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6年10月14日,**公司作为买方与**物产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公司购进10,000吨盘元(WireRods)。同日,**公司向**钢材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钢材有限公司以**钢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公司从**公司购得的10,000吨钢材。当日,**钢材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售货合同》,约定:买方**公司向卖方**钢材有限公司购买盘元10,000吨(增减10%);装运日期为1996年11月份,装运港口为远东港口,卸货港口为中国汕头,买方负责投保;单价每吨278美元C&F中国汕头,总金额为2,780,000美元;付款条件为见单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必须在1996年10月31日或之前开出;其他条款按一般惯例执行。该合同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未作约定,也没有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公司就上述货物向中国银行潮洲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996年10月25日该银行开出编号为LC41P0005696(金额1,390,000美元)和LC41P0005796(金额1,390,000美元)的两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780,000美元,该两份信用证载明**公司为受益人,最迟装运期为1996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1996年12月28日。12月23日,**公司同意**钢材有限公司关于货物延至1997年1月10日前装运的申请。
1996年12月30日**公司向**公司开出两份编号为MRL-010/96和MRL-011/96的售货发票,分别记载盘元重量为4,023.84吨和4,964.85吨,金额为1,118,627.52美元和1,380,228.30美元。该批盘元总重量为8988.69吨,总金额共2,498,855.82美元。
**公司为该批盘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向**公司签发了GZ7596CP0761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公司,保险货物8,988.69吨钢线材,保险金额2,698,765美元,载运工具“富阳3”轮(M/V“SUNRICHIE3”),开航日期1996年12月30日,自NAHODKA(俄罗斯港口)至中国汕头航次,发票号码MRL-010/96和MRL-011/96,承保险别为平安险。根据中国**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颁布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约定,平安险险种负责赔偿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费。
提单项下的货物——盘元于1996年12月30日装船完毕,并由“斯特朗斯”(SEATRANS)在汉堡代表船长签发了编号为01、02两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两套提单均载明:托运人“**拉康姆公司”(INTRACOMGMBH),收货人“凭中国银行潮洲分行指示”,通知方**公司,承运船“富阳3”轮,船东“**海运有限公司”(FULLWINDMARITIMELTD.),装港NAHODKA,卸港中国汕头。两套提单记载的货物净重之和为8988.69吨。
"富阳3"轮在开往汕头港途中,货舱进水。1997年1月8日格林威治时间0610时,船员在北纬28度24分,东经123度58分处弃船。当日格林威治时间0938时,该轮在北纬28度24分,东经123度51.6分处于半沉状态。之后,该轮及其承载的本案所涉货物沉没。
事故发生后,**公司、**公司、**拉康姆公司、**钢材有限公司以船舶所有人**海运有限公司和“**海上有限公司”(FULLWINMARINELTD.)作为被告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香港高等法院于1997年10月3日向两被告发出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