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
法律援助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就个别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是偶然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全部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部保险标的而言,其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又是必然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否有代价,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其中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付任何代价。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人对其标的给予保障的转移,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对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保障为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与其他经济合同的有偿性有所不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并不强求双方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经济合同都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诚信要求更高,要求是最大诚信。如果被保险人不主动提供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或提供了不实资料,或者用欺诈手段诱签合同等,都会使保险人受损。如果保险人作言过其实的宣传或借故推卸应负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会受到损失。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但保险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都是确定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正是取得这种期待利益的对价。所以,保险合同也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它与一般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商性的经济合同不同,是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标准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