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援助

    所谓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和其他合同一样,可以通过仲裁机关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两种方式来解决。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在现行的各类保险条款中都载明了大致相同的内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因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虽然有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愿望和要求,但终因事先没有签定仲裁协议,造成仲裁机构无法受理。据调查,我国从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至今,在云南省范围内还没有一件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所有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的保险合同纠纷,全部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一、目前保险合同纠纷没有应用仲裁方式解决的原因1.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目前都没有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识,以至于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动辄诉诸法院,忽视了仲裁也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一种法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2.目前保险合同中的有关仲裁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应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必须在签定保险合同时达成具有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作为有格式合同性质的投保单、保险单应将选择仲裁条款列入其中,而日前保险公司所用的大部分保险条款没有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投保单、保险单亦没有这项内容,保险合同签定后,一旦发生纠纷,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但不具备法律依据。目前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仅有2000年7月1日才开始执行的保监会颁发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二、推行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1.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的区别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管辖是基于当事人意愿自治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双方都认可、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一般不公开,没有义务向人们显示法律的公正,不接受社会的监督,仲裁属私法范畴,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与此相反,诉讼有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因法院有法制教育的职责,法院审理案件一般要采取公开方式,实行二审终结制度。2.仲裁对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更有利仲裁作为一项制度,安身利民是仲裁的前提。因为仲裁是专家办案,主持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必须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的专家、学者。对仲裁员的选择,不是当事人双方中任何—方的单方选择,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选择。仲裁庭让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凡是当事人正确的意见都会采纳,双方对抗性的对话,是产生真理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不公开开庭审理又可维护双方的商誉,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为此,仲裁对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较诉讼更为有利。除特殊情况外,大部分保险合同的纠纷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从而改变保险合同的纠纷均通过诉讼解决的局面。在保险合同中规范仲裁条款,推行仲裁制度,是我国保险行业法制建设的需要,它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保险纠纷处理方式单一、工作被动的局面,而且从长远意义上来说,把这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引入保险行业,也为我国即将加入WTO做好准备。何况对保险人来说应诉的案件占保险合同纠纷的绝大多数,这对保险人来说无论是胜诉、败诉都不能说是件好事,毕竟保险公司是服务性行业,被保险人是自己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