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法律援助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