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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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被保人违批告之义务;
    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件;
    c、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
    2)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3)尽力保护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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