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超过保险限额由谁负责支付赔偿款
法律援助【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1日21时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富力城小区,邱某驾驶A车倒车时,不慎使其车后部与王某所驾驶的B车接触,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签署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认由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B车在北京车之友汽车服务中心修理,王某支付修理费l650元。而邱某所驾驶的A车已在保险公司参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08年8月22日止。后王某将邱某与保险公司一同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l65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发生的修理费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最后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修理费1650元,被告邱某不再支付原告王某修理费。
【关键证据】
保险单、修理费证据
本案中,因为被告肇事司机邱某所驾驶的A车已在保险公司参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并且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责任期间。因此,只要在20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均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后,原告王某l650元的修理费请求已经得到足额支持,于是,被告邱某就无须再承担修理费。
【举证指导】
已经投保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一方应当及时向自己一方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且与对方积极沟通,争取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解决纠纷。如果确实无法自行解决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由法院来审查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从而圆满解决纠纷。但肇事司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主动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保险单据以及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保险公司,顺利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