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地下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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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保单的表现形式
    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以港澳为主)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进行销售(签订合同与保费交付都发生在内地)的保单。“地下保单”所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寿险,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
    四招识别地下保单
    首先,要仔细鉴别推销员的工作证和资格证。“地下保单”的保险推销员大都没有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专用的工作证和资格证。其次,签订合同的发生地。既然为境外保单,若签订保险合同的发生地在内地而非该保险公司的所在国家或地区,其保单无效,既不受内地的法律保障,也不受境外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障。第三,保费缴交方式。“地下保单”是现金投保,而不是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通过银行转账交纳保费。
    地下保单的性质分析
    目前境外保险公司向中国居民出售人寿保单主要通过三种形式:一是跨境交付,即海外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向中国居民推销人寿保险,在中国境内完成投保手续,业务员伪造过境记录并代收保费,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二是通过海外业务员宣传介绍,并由海外业务员组织出境购买保险。三是境外消费,即内地居民利用到港澳地区旅游、探亲等机会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三种方式达成的保险合同在性质上是大有不同的。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符合《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设立条件和程序;非经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海外保险公司如果没有获得中国市场准人许可,没有在中国建立合法机构,其在内地开展保险业务是非法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必须通过保监会统一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与境内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才能在中国市场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为境内保险公司展业。
    因此,第一、第二种境外保单销售形式,海外保险公司没有获得中国市场准入许可,没有在中国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又没有获得合法的保险代理资格,这类保险服务就是服务走私活动,属于“地下保险”性质。其中,第一种形式形成的保单无论根据中国或保险公司所在地法律都是非法保单,是正宗的“地下保单”。第二种情况虽然保险合同有效,受保单签署地法律保护,但保单销售过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它与第一种形式都属于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行为。第三种情况即中国居民到海外进行投保和购买保险的行为则属于境外消费的范畴,这种保单依法有效,受保单签发地的法律保护,但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和争议的解决不适用内地法律。近年来,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非常方便,且对港澳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了解增多,维权意识增强,第一种形式的正宗地下保单越来越少,最常见的还是第二形式即“非法推销,真实过境购买”的情况。
    地下保单的法律风险
    目前内地法律没有禁止内地公民购买境外保险,也没有禁止公民到境外购买单。但中国公民投保境外保险存在种种法律风险:
    1.保单的法律效力风险。
    在境内完成投保手续,业务员伪造过境记录并代收保费,实际在境外签发保单,或直接在保单上注明签约地为香-港或澳门,这样的保单是无效的,既不受内地的法律保护,也不符合港澳地区投保条件规定。因为世界各国通常都要求非居民投保人的投保地点为保险公司所在地,这类保单不仅无效,而且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地点问题上存在着“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还可能受到保险公司的欺诈诉讼。此外,地下保单一般投保人无法直接与境外寿险公司接触,无法查询业务员提供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
    2.发生纠纷适用法律风险。
    由推销员组织出境购买或正常境外消费形成的保单虽然根据港澳法律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得不到内地法律的保护。内地人在港澳地区与海外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涉外保险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海外保险公司营业所在地的法律。也就是说,这些保险合同的成立、内容的解释、履行、违约责任、变更、中止、转让、撤销、解除及终止、争议的解决,都将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境外保单的条款在词汇、专业术语上与内地有很大不同,而内地法律对境外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内地监管机构对境外和**保险公司无权监管,如发生争议,投保人投诉无门,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须向香-港或澳门法院起诉,还有可能要聘请境外律师,会有高额成本和诸多不便,投保人利益极易受到伤害。
    3.索赔取证风险。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履行期限比较长,长期定居在内地的投保人在索赔取证时面临的法律风险十分严重,不但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内容和全面了解港澳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还应当慎重考虑在未来长达数十年的涉外保险合同履行期中会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包括相关法律的调整。如发生索赔时,保户必须提供有关证据,如医疗证明和其它资料等,未必能符合香-港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
    4.保单维护风险。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纳保费方式变更等保单批改手续,以及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来的推销人员联系,很难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
    5.偿付能力及其他风险。
    港澳地区不少保险公司规模都较小,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倒闭已屡见不鲜。而且外币投保,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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