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保险利益转移时间

法律援助

    对于主体何时具有保险利益,往往因保险利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而且在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转移中,常常需要确定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转移时间。本章则仅仅讨论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转移的时间,并重点讨论买卖双方保险利益转移的一般时间。
    (一)相关时间点
    任何行为都离不开时间的制约,而往往抓住几个重要的时间点,就能够把握好整个行为过程。在保险利益转移中亦有几个值得重视的时间点,影响着保险利益转移时间的确定。
    1.获得保险利益时
    保险利益转移最早始于主体具有保险利益之时,即从主体获得保险利益之时起,保险利益转移也就具有了可能性。因而确定主体何时具有保险利益则成为确定保险利益转移时间的前提。
    2.投保时
    根据前文分析,投保人事实上并非一定是保险利益主体,他只有和被保险人归于一人时才会成为主体,但是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这时我们不得不思考:投保时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转移?这时又可能牵扯出另一个问题:投保人投保时是否一定具有保险利益?
    首先,投保人投保时无需具有保险利益。
    强调投保时即应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确实可以有效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发生道德危险;但是要求投保时即具有保险利益,实际上是把保险利益归结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要求这个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整个保险责任期间均需存在。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是为他人利益而投保,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利益而存在,仅仅为被保险人利益存在,投保人根本不是保险利益主体,更谈不上何时具有保险利益了。在此情况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现实、不合理的。所以为了方便实践,可以对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进行变通,即保险利益原则不一定非要体现在投保人身上。
    而投保人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并导致保险合同当然无效,该保险合同可以视为已成立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对于此种合同,依合同法仍然可以转让,但合同本身效力未变;同时承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有当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的情形)获得保险利益时合同才因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而生效。
    第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转移保险利益.与投保时保险利益的有无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类似,投保时投保人保险利益的有无也仅仅是影响与保险利益转移相关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而言:若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则转移保险利益的合同从投保时一签定就生效;若投保时尚不具有保险利益,则转移保险利益的合同就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等待保险利益的取得而生效。当然这只是理论的临界分析,实际操作中很难出现保险利益转移的时间恰好就在投保时,但是这个时间点是保险合同转让和保险利益转移效力综合分析以确定在损失发生时能否得到保险赔偿的一段重要时间的开始.
    总之,投保时投保人无需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人可转移保险利益.
    3.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转移,可以通过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探讨中得到答案.
    (1)相关规定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但在保险标的灭失时,他必须对其具有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其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的正式文本中却不见此条。
    (2)评析
    尽管我国立法对此问题并不明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目前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认为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可见法律关注更多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那个时间点,只要在这个时间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这也是符合海运货物保险实践要求的.例如承运人对货物留置权的保险利益,应从留置权形成之时起享有,但应当允许承运人在未获得保险利益时进行投保。
    至于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前面已经论述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此处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则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或履行条件.具体来讲,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首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是如果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就具有了保险利益,那么当损失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就是履行的条件了,如果直至损失发生之时被保险人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就于此时生效并可履行了。
    (3)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见,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可能已经因风险而毁损灭失,基本上没有再转让的情形发生,因而对保险利益的转移也将不具有实际意义。
    (二)各主体转移保险利益的时间
    所有权人对货物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时间,应从其取得所有权时开始。
    至于所有权人何时取得所有权,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货物所有权取得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即主体自货物或其权利凭证交付时享有所有权,也从此时享有保险利益,并且可以从此时起转移保险利益。
    风险承担者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自其承担风险时开始,其保险利益转移的时间自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开始。这主要是在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和卖方间转移,下文将重点详述。
    抵押权人享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自其取得抵押权时开始,并且从此时可以转移保险利益。
    我国《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中,质饭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应从其获取质权时(即交付提单时)起,并且从此时保险利益可以转移。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的起点就开始承担保险风险。这种风险随货物风险的产生而产生,因而保险人对货物的保险风险享有保险利益,可在其保险风险范围内进行投保,同时保险人从承担保险时起就取得了保险利益,而且从此时起保险人可以将该保险利益进行转移.
    (三)买卖双方间
    前面已经对各保险利益主体转移保险利益的时间进行了简单分析,但是买方和卖方之间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转移时间是最易发生争议的问题。在此仅讨论其一般情况下的转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