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展试驾出事故,保险公司和4S店共担责

法律援助

    浙江省温州市区何先生在过境公路那边开了一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去年3月22日,买了一辆七座福-田牌面包车准备作运货使用。事故那天,他公司的这辆福-田面包车停靠在市区瓯江路桃花岛变电所附近的路边。那天下午5点左右,小张路过会展中心附近,正好遇上车展。其中一个展位停放着一辆上了牌照的**拉克小型轿车,供客户试驾使用。经过销售人员的耐心讲解,小张准备上车试一试车的性能,再考虑是否要购买。当时瓯江路桃花岛道路平直,双向四车道,视线良好,道路上也设有中心黄色虚线隔离。小张还是个开车新手,见路上没有什么往来车辆,一时没有掌控好方向,经过桃花岛变电所附近地段的时候,驶入了对向车道,撞上了何先生公司的那辆福-田面包车。这一撞,试驾车撞坏了先不说,没想到福-田面包车给撞报废了,小张自己也傻了眼。坐在试驾车里的4S店店员李某、福-田面包车里的王某、翟某都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小张靠左逆向行驶,以致与对向停靠路边的车辆碰撞,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小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自己公司的车辆被撞报废的事故,何先生非常郁闷,更郁闷的是,他和小张、4S店关于车辆受损赔偿问题谈不拢,于是索性告到了法院,要求小张、4S店、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车辆保险费、拖车费、车辆报废、车辆未赔付而产生的利息等共计67949元。
    今年10月17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小张表示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都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自己已经在事故发生后向福-田面包车里的伤者赔偿了5000元,之后,何先生、4S店、试驾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承诺,福-田面包车的损失与他无关,不需要他赔偿。
    4S店表明态度,称试驾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共计50万元以及不及免赔率险,赔偿金额应该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先于赔偿。
    试驾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这一方则认为该肇事车辆确实已经办理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也进行了定损,福-田面包车予以报废,报废的金额为57000元,而何先生这方在事故中花费的施救费是280元,保险公司只对上述两项金额进行赔偿,对于车辆上牌的附加税、保险费用等其他损失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经过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何先生公司57280元,也就是报废金额和施救费。由4S店赔偿车辆的其他损失费2750元。何先生这方放弃对小张的赔偿请求以及对其他费用的主张。
    分析:
    对于试驾车辆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试驾车辆不同于私家车,其一般是4S店提供购车人专用的,使用频率较高。4S店不能一味想要留住客户,而降低在试驾前对试驾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本案中,小张当庭表示自己当时去4S店的时候,销售人员并没有让他出示驾驶证,也没有和他签订《试驾协议》。对在试驾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约定。销售人员推销车辆的时候,一直鼓励小张上去“体验试驾的感觉”。4S店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很不可取的,如果试驾人没有取得驾照,造成了交通事故,4S店要对自己没有审查试驾人的资格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相关部门应对试驾车辆进行规范,如对试驾的场地、车速的限制、安全措施等。因为试驾人员对于新车的性能和操作方式掌控不熟,试驾车辆时,为了体验到车子的独特性能,试驾人员会不自觉提高车速忽视安全驾驶,一旦违反交通法规酿成事故,那么教训也将是惨痛的。对于受损方来说,试驾造成的事故,若试驾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可在保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索偿,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相关法律知识:
    交强险赔偿标准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