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撞人全责 一方鉴定定案

法律援助

    2008年05月01日
    2006年12月8日,金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南京市高楼门将骑自行车的赵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金某借用他人车辆,该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
    【律师代理】
    2008年4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三被告均辩称,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张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加以反驳的,即应确认其证据效力。本案中,对于原告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该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