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公司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纠纷
法律援助【案情摘要】原告:某服饰公司;被告:保险公司
2006年3月,原告某服饰公司为新购买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为期1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险种。合同关于赔偿处理的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30%-70%)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2006年4月22日,服饰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该货车停在太仓市某路段时,被郭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货车追尾顶撞,造成乘坐在郭某旁边的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郭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由于临时停车,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
2007年5月,孙某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一、二审,判决扣除郭某已赔付的款项,孙某其余24万余元损失由郭某、物流公司与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从服饰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4万余元。而后,当服饰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赔偿次要责任的部分赔款,超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予赔偿。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车险理赔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被判按照最高限额赔偿案,故在分析该案可以分以下两个步骤梳理线索:
第一个步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服饰公司为新购买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为期1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险种,依法属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责任保险。在公安机关对于事故的认定中,李某由于临时停车,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也即是说,作为被保险人的服饰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而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公安机关并没有予以具体的划分。之后,作为受害人的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孙某的其余24万余元损失由郭某、物流公司与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致害方,要求其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或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致害方无权拒绝。也正因为此,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从服饰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4万余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24万元就是服饰公司的具体赔偿数额。
第二个步骤,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问题。
此问题理解的关键是对所涉保险合同27条意思的准确把握,条款第一部分仅约定了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按何种比例、标准赔偿未有明确约定;后半部分条款中有30%、50%、70%三种比例的约定,但适用该比例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案中,服饰公司向第三者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既不是其自行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也不存在事故责任未确定的情况,而是由法院依法确定后强制执行形成,应当认定服饰公司依法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例,即24万元就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例,但由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数额是20万元,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万元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