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谋杀未指定受益人 百万理赔金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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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理赔案丈夫为获得妻子的财产继承权,雇凶将妻子残忍地杀害,在这场家庭人伦悲剧背后,又涉及到了妻子生前投保的百万保金的归属问题。丈夫作为继承人杀害妻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此拒付理赔金?而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了理赔金,这笔百万保金又该由谁来继承?是施害人丈夫?还是与丈夫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女儿?或是被害人和施害人的其他亲属?这个特殊的保险理赔案件的结果,也为人们在购买保险时如何填写受益人提供了借鉴。离奇死亡留下百万保险金时年26岁的李*玉是福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出纳,父母都在做生意,家境非常富裕。2002年她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位名叫张-亮的男子,很快就在当年的国庆假期闪电结婚。婚后不久,李*玉生了个女儿,起名叫张-梅。结婚后,张-亮仍终日游手好闲沉迷于网络,根本就是个终日无所事事的社会游民,这让李*玉很是失望,而家庭的开销也一直由李*玉和李*玉的娘家帮忙支撑着。2005年的一天,李*玉的父母外出时,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使两位老人双双离去,李*玉是独女,自然而然地成为家里遗产的继承人。因为父母长期做生意,家产颇丰,遗产中公司、房产和现金等有三百多万元。由于父母遭遇车祸对李*玉的触动很大,在张-亮的劝说下,李*玉与张-亮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100万元。在填写受益人时,张-亮要求李*玉将受益人指定为张-亮,也许是考虑到张-亮不值得信任的缘故,李*玉将受益人写成了“法定”。2005年8月5日,李*玉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劫匪连捅了数刀送到医院后,由于流血过多抢救无效后死亡。然而奇怪的是这些劫匪逃走时并没有劫取李*玉的钱包。案发后,保险公司对死者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发现死者李*玉于2005年购买该公司人寿保险50万,意外伤害险50万,合计10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该案件存在较大疑问:首先,抢劫者杀人后并未抢走现金,此现象说明这个案件非一般的凶杀抢劫案。其次,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罪犯对李*玉生活特点较为熟悉,不排除有熟人参与作案的可能。因此,保险公司向刑侦大队通报了李*玉在该保险公司投保100万的信息。正因为保险公司透露的这一信息,刑侦人员很快将疑点集中在其丈夫张-亮身上,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调查,该案件很快就得以侦破:持枪杀人者正是由张-亮唆使,佯装抢劫实为故意杀害被害人李*玉,原因是张-亮早在2004年就又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位女网友,两个人已经长期在外租房同居,但是张-亮迟迟没提出离婚,是考虑到李*玉比较有钱,张-亮想把李*玉家庭的财产据为己有后再与情人一起逍遥。为此,他劝说李*玉购买高额人寿保险,到时张-亮可以享受大笔遗产和巨额保险金。争论一: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至此,该案件已基本水落石出,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李*玉的保险赔付问题,问题集中在李*玉的死是由其丈夫张-亮一手造成,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赔付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受益人又该是谁?张-亮提出自己是李*玉的保险受益人,虽然案件由他一手策划,但其作为被害者第一受益人的事实不能因此而改变,故要求获得保险理赔金。另外,他们的孩子张-梅在亲属的帮助下,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正式的理赔申请。根据这一情况,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组在经过研究后,向法院提出了保险公司自己的观点:保险公司将全部不予理赔。保险公司这一结论让张-亮和张-梅的亲属感到震惊。保险公司指出:他们不理赔的依据是建立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基础上的,其规定主要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张-亮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亲自策划凶杀案,所以,此案属于受益人杀害投保人,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