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
法律援助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是否能合并审理
一般根据合同原理,不能将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等合并审理。
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
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法院利用自己的审讯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
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担保法第十九条划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担责任商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
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然分开审理,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清偿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被告提出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对有关诉讼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合同审理的一些法律知识,建议当事人参考适用。在我国合并审理有很多的特殊规定,从而规制当事人与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节省法律资源、规范法律秩序,需要所有人认真学习了解。若您还有疑问,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