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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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车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险
    拼车是当前在城市中出现的新现象,但由拼车也引发了一些纠纷。
    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寻求赔偿往往有两种途径:即向事故责任方求偿和向保险公司求偿。作为拼车关系中的搭车人一方,特殊情况下在供车人没有过错时也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得到数额有限的补偿。但其中寻求保险赔偿可以说是能够较为迅速得到有效赔偿的重要途径,提前投保也是拼车双方解除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
    拼车主要会涉及以下三种保险:
    (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提起车辆保险,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强险,与此相关的还有第三者责任险。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就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其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主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保险金额等方面比交强险更为灵活,但同样也是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
    而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搭车人都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因此无法通过强制险和三者险得到赔偿。但是,当所拼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车人所受的损害就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险或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要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或座位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
    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在发生乘客伤亡时,可由车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目前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投保了此险种,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收取对价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的情形。
    私家车主的有偿拼车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质确实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偿部分数额略高而双方又没有对收取金额所包括的内容及拼车的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拼车双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非营运”性质而不易取得保险赔偿。
    从本质上说,拼车行为是一种分担成本的补偿行为,其搭乘对象相对固定,多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长期以此为业,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收取的数额不是过分高于车辆运营成本,就不能认定为是“用作营运用途”,不能以改变使用用途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必须与长期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不固定乘客的“黑车”区别开来的。
    (三)、短期意外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主购买的,由于是否购买取决于车主,而且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低,因此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期开始前自行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保险,该种保险的保险期限灵活,搭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
    除了以上与拼车关系较为直接的险种外,其他人身险和财产保险对“拼车族”也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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