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应该怎么样才算有效

法律援助

    网友咨询:
    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我自己。当时签订合同时,业务员只是一味地说这份保险怎么好怎么好,但是没有提到需要注意的事项,只是跟我说要我回家好好看看合同。我想着是熟人介绍,就直接签了合同。后来我从城中村经过时,不幸被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伤到,住院一个月。当我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却说我明知是危险地段却强行通过,属于自身过错致伤,是合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应不予赔偿。请问,对此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合同中虽然标注了保险人免责条款,但是业务员却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你作出明确说明,即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