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履行对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保险人履行对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1、对法定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
法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无须约定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法定免责条款因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包括因保险业习惯形成的免责条款。
如《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19条规定两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21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出险时的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付;
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欺诈行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责;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45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免责;
第57条的被保险人减损义务,则保险人对扩大损失的部分不付保险金责任;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5种情形;
第53条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赞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第41条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又如因保险业习惯形成的事由,包括核爆炸、地震、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等等。
2、对保险契约中的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
保险契约中的免责条款有除外责任条款、自负额条款、免赔率(率)条款、解约拒赔条款、不保财产、标的等等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是保险人列明于保险契约中并集中而明确地提出免责规定,包括限定危险种类与限制事故发生后损失补偿范围;自负额部分是由保险消费者自已承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是针对保险契约中出现的免责条款(不管是经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还是双方约定的)而言。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有两个过程,一是提示,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称特别提请注意之义务。即格式合同的提供人所负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之存在的义务;
二是明确说明,对条款的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即对免责条款涉及专业术语、概念、性质、目的、功能及法律效果用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解释,能达到作为正常普通人理解能力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律价值,是为了审判举证责任需要。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保险人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书面形式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通过了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什么是免责条款了吧。这与霸王条款其实都还存在一些差异,这是需要区分开的。由于很多时候免责条款的存在损害到了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因而法律中也要求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话,则需要特别标注出来,提示对方进行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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