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保险责任可以免除

法律援助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二、保险责任免除有哪些限制
    对保险人免责范围的限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条款的监管。通过加强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防止保险人免责范围的过分扩大,进而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免责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予以明确说明,该免责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得到一定的限制。
    (3)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一般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解释方法。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难免会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为了避免保险人拟定的保险条款规定模棱两可,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当遇到保险合同条文含义不清时,在用一般合同解释方法不能解释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而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