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保险理赔

法律援助

    出口保险理赔
    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这样的外贸保险索赔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外贸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
    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
    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在运输货物到其他地方的时候难免会因为运输的行为亏损,当然亏损的不多就算了,在亏损的多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可以让我们在不必要的损失上节约一点成本,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出口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