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解释:什么是保全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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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释义
    保全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后续服务。保全从其涵盖的范围可分为广义保全和狭义保全。
    广义保全是指人寿保险契约自成立时起至消灭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与契约相关的事务均可称为保全,包括保全服务、续期收费、理赔服务、咨询投诉及附加价值服务等寿险公司为已经生效保险合同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
    狭义保全专指保全服务,即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服务项目而开展的工作,本手册所列明的相关内容均针对保全服务而言。
    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身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宽限期的概念。它是指购买保险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有效期限。缴费日次日起为宽限期,此期间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投保人可在宽限期内向保险公司补清未缴纳的保费,防止合同失效。宽限期多为60天,逾期保单失效。失效后可申请复效,否则2年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全名词释义
    1、犹豫期:回执签收日次日为保单犹豫期第一天,10日内为犹豫期,如果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受理。
    2、退保: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申请,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未经过保费。
    3、续期交费方式:是指客户银行转账收费、自交等收取续期保费的方式。
    4、失效:指在分期交付保费的情况下,因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且无保费垫交、缓交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或者保单贷款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自垫本息超过现金价值停效、缓交保单价值不足扣一期保障成本停效。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效。
    5、终止:因约定事由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终结,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结束。
    保全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可申请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
    2、满期金和各种年金给付作业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
    3、身故受益金与满期金进行的年金转换申请资格人为相关受益人;
    4、签名变更的资格人为原签名资格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5、其他保全项目均为投保人。
    委托代办
    1、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应提供资格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亲办情况下资格人须提供的应备文件。
    2、已由申请资格人亲自填写并签名(含身份证件号码)的保全申请,仍然需要代办人本人在申请书上代办人栏签名并填写代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3、《授权委托书》应使用公司标准单证,标准的委托书中,各项内容应完整、正确填写。两人以上同时就同一事项向同一人授权的,可以分别出具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在同一《授权委托书》上共同签名的形式。
    4、代办补退费类保全作业: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方式,全部使用银行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