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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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这种无过错责任的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款的适用规则是:
    (1)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出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与财产损失)超出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规定原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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