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法律援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 保发〔1995〕198号)
    中保香港集团公司,中保欧洲控股公司,中国保险新加坡分公司,太平保险新加坡分公司,中保印尼公司(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纽约联络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东京代表处: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外派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海外机构及其资产的管理,促进中保集团海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中保集团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就中保集团海外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海外机构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规范。
    海外机构是指由中保集团在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投资而设立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机构。
    直接投资是指由中保集团直接拨付资金对外进行的投资或收购或参股。
    间接投资是指以已设立的海外机构的名义进行的投资或收购或参股。
    第三条 设立海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
    (三)符合中保集团关于海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1.经营性机构应有盈利;
    2.非经营性机构应当收支预算平衡。
    第二章 海外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条 海外机构的设立,应向中保集团提交机构设立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下列海外机构的设立,应当向中保集团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以独资或合资或收购或参股方式设立的保险营业性(代理)机构;
    (二)以独资或合资收购或参股方式设立的非保险业营业性机构;
    (三)分支机构;
    (四)驻外代表处或联络处;
    (五)中保集团认为应当申报的机构。
    第五条 海外机构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海外机构出立,也可以由中保集团国际部出立。
    第六条 中保集团国际部负责审核设立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报中保集团总经理室批准。
    第七条 海外机构设立的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设立机构的目的和意义;
    (二)拟设立机构的形式、地区及名称;
    (三)经营性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主要经营范围;
    (四)机构组织的初步安排。
    第八条 海外机构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设立的机构所在地的人口、政治和经济的主要情况;
    (二)拟设立的机构所在地与我国的外交、经贸关系情况;
    (三)与申请注册经营有关的政府规定、法律条款,如公司法
    

    、保险法
    

    和税制等;
    (四)与经营性机构业务发展有关的市场状况、业务发展潜力及可能遇到的风险;
    (五)拟设立的机构所采取的形式及理由;
    (六)合资机构,应提供合资双方合作意向书、合资对方的经济实力、资信及合作前景;
    (七)发生收购,应提供拟收购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总资本和总资产数额、机构及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收购原因、目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的等情况;
    (八)其他必须提供的事项。
    第九条 海外机构发生合并、迁移,应比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中保
    集团提出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海外机构的撤销、破产,应向中保集团提交撤销申请,经国际部研究论证后报中保集团总经理室批准。
    第三章 海外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海外机构的管理实行中保集团、区域性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三级管理体制。
    (一)中保集团是本系统海外机构的最高管理机关。下列情况应经中保集团批准:
    1.中保集团所属国内各子、分公司在海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机构;
    2.海外公司新设公司或收购或参股,但项目公司除外;
    3.海外区域性管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部门总经理及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任免。
    (二)区域性管理公司是管理海外机构的二级经营性管理公司。
    1.中保集团授权区域性管理公司协调管理所在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等机构。
    2.中保集团分别确定不同地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3.区域性管理公司负责制定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报中保集团备案。
    (三)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直接从事专业化业务经营的法人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代表处或联络处为中保集团派出的非盈利性机构。
    在设有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该地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管理。
    在尚未设立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中保集团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海外机构实行总经理(或首席代表)负责制。
    海外机构的总经理(或首席代表)是经营或使用海外机构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在人、财、物方面对中保集团负责。
    (一)中保集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性质和不同基础的公司,分别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二)中保集团对区域性管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海外经营性机构的业务领域实行属地原则。
    海外机构到境内或离开当地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必须报经中保集团批准。
    本条所指业务包括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海外经营性公司应当定期向中保集团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经营报告书和当地市场情况报告。海外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上报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及当地市场信息。
    业务发展统计报表逐月提供,并应在次月中旬上报。
    经营报告书分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应在8月中旬前上报,年报应在次年的3月上旬上报。市场信息随时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报送时间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报告书是反映海外经营性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财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5.经营管理成本明细表;
    6.业务承保损益表;
    7.投资项目及损益明细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
    1.业务承保理赔和经营状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税金缴纳情况;
    5.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6.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资产负债表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的下列活动和事项应及时向中保集团呈报:
    (一)海外机构的主要领导离开所在国或地区,或回国休假;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意外事故;
    (三)重大庆典活动;
    (四)其他必须呈报的活动和事项。
    第十六条 海外机构的资产处置的管理应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中保集团独资在海外设立的经营性机构,中保集团依据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
    (一)审议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经理签署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审计;
    (三)对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 由中保集团与国外公司或国内其他企业在海外合资设立的经营性公司,中保集团依据其章程或通过董事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由中保集团在海外设立的非经营性代表处或联络处,其任务是:
    (一)及时准确地向中保集团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1.当地的人口、政治、经济和法律情况;
    2.当地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结构、当地公司及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数目、主要公司的经营成果;
    3.当地保险业的监管情况;
    4.中保集团所需要的其他情况。
    (二)代理中保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办理理赔追偿工作;
    (三)办理中保集团与外国公司的联络工作;
    (四)协助中保集团做好在当地设立新机构的事前调研,办理当地有关申请手续和新机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国际部管理海外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中保集团国际部是具体负责海外机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中保集团国际部在管理海外机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授权,代表中保集团对海外子公司行使股东、董事长、董事及监事的权利;代表中保集团对海外分公司行使管理职能;代表中保集团对非经营性机构行使管理职责。
    (二)负责处理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董事会会议。
    (三)审理海外新设机构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拟设立的机构提出具体意见。办理设立、合并撤销海外机构须报请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事项。
    (四)行使第十八条所列各项管理职能。
    (五)检查、考核海外机构的各项工作;根据海外机构工作的需要,向中保集团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
    (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外机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
    (七)组织海外保险市场调研和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
    (八)规划海外机构的发展战略。
    (九)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外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中保集团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保集团负责对本暂行规定的解释。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设海外机构的财务管理,改善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海外机构的经济效益,理顺产权和结算关系,促进海外机构的稳步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海外机构分为海外经营性机构和非经营性机构,主要指中保集团系统在境外(含香港、澳门)登记注册的代表处、联络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为社会提供保险及其他服务的公司)或总公司在境内注册而各分公司设在境外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海外机构应按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中保集团有关海外机构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中保集团作为海外机构管理和投资的主体有权对海外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海外机构应在办完境外有关的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海外机构设立批准的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企业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提交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中保集团对海外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并经依法认定的所有者权益,统称为股东权益,其主要内容有资本金、未分配利润、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各项准备金及储备金等。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具体项目包括:
    1.中保集团拨给海外机构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
    2.海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经济实体中归属于我方的股东权益。
    3.中保集团委托海外机构代为管理的资金。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其他境外资产。
    第六条 海外机构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中保集团,海外机构应根据中保集团的要求负责管理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海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企业资本金、总准备金的,应先报经中保集团同意,并将增资金额、来源、增资时间、董事会决议于增资后一个月内抄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八条 海外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撤销时,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被清算企业、机构要向中保集团报告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中属于国家的外汇资金和其他财产,其处置权由中保集团决定,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
    第三章 资金运用的管理
    第九条 海外机构的所有投资、贷款项目应本着安全、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 海外机构到境内或向驻在国以外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或贷款,需经中保集团批准同意。各区域性公司和归中保集团直接管理的各海外经营性公司,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其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和筹资用于投资的必须依照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限额标准,报中保集团批准,并在计财部备案。
    第十一条 海外机构除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从事担保(如海事担保)业务外,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与国内的中保集团下属各公司之间开展相互担保的必须经中保集团批准。
    第十二条 海外机构经营以下风险性业务的,如外汇、有价证券、房地产、黄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要对各类风险交易确定其限额,报中保集团批准,并在计财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凡是由中保集团拨款并实施经费预算管理的海外机构,不允许开展投资、贷款业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海外机构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做详细的记载。海外经营性机构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核减、核销办法,并按管理层次上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海外非经营性机构核减或核销固定资产均需事先报中保集团批准。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购置房地产或自建房层,对自有或租用房层进行装修,以及购置各种办公器具、设备均应贯彻勤俭办企业的精神。
    第十六条 海外机构因经营业务或者职工生活需要购建自用房地产的,应事先将购建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报中保集团批准。在购妥或建成后一个月内,应编制“购置/建筑房地产计算表”(附表一)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十七条 海外机构的营业和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各种机具、设备和器具都是中保集团的财产,必须妥善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 各海外机构的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调配、建卡、登记、管理实物和经核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会计部门是监督部门,负责核算和监督财产的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海外机构固定资产与费用开支的划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折旧率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执行。如发生变化,应将变化情况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登记卡的格式由海外机构自定,附式样供参考(附表二)。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外机构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和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并按要求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成本开支范围包括除所得税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在海外机构任非常驻境外的董事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享受海外机构人员的各项待遇,如属参与海外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其所需费用由海外机构负担。
    第二十四条 成本核算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海外机构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逐步实行分部门的成本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险种的成本核算。具体核算办法由海外机构自定。
    第六章 利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利润是指我方独资企业按照驻在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按照驻在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归属我方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分得的利润。
    第二十六条 海外机构在完成已审年度会计报告后,按规定应上缴中保集团的利润,其处置权在中保集团,非经中保集团同意,不得动用。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注册地在境内的各海外分公司按规定比例,以汇总上缴的方式向境内的各公司总管理处上缴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八条 在计算税后利润总额时,各区域性管理公司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汇总计算利润。
    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的海外机构,按国家和中保集团规定的免交期限,其税后利润留存当地使用。免交期满后,按国家和中保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海外机构发生的亏损按照驻在国法律规定进行弥补。如无特殊原因造成亏损者,中保集团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外机构应设立财会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海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及核算制度并将驻在国的有关会计资料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如驻在国的会计准则、税法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抄报中保集团计财部。
    第三十三条 海外机构的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都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不得联签。
    第三十四条 海外机构应在驻在地的中资银行开设帐户,驻在地没有中资银行的,可在与中资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比较好的外国银行开设帐户。
    海外机构确需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的,须报中保集团批准,并办理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书,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股权(产权)转移证书。
    第三十五条 海外机构的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编制交接清单并办理财会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由交接双方和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海外机构应将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年度财务报表和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资料永久保存。其余的会计资料按驻在国的规定期限保存。
    有关会计资料保存期限届满时,应抄具清单报经中保集团计财部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七条 海外机构应每季度向中保集团计财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向中保集团计财部报送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十八条 海外机构在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出正式的已审年度会计报告后,应及时向中保集团计财部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分析情况及应缴中保集团利润的计算与说明;总公司注册地在境内的各海外分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中保集团关于决算工作的要求,在每年四月底前将完成的已审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各分公司应缴总处的管理费与利润列表上报,以利于中保集团及时编制汇总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海外独资企业中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与所属各公司之间的往来关系,内部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保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公司购置/建筑房地产计算表
    货币种类:                    年  月  日编制
    ┌───────┬──────────────────────────┐
    │自建或购置日期│                          │
    ├───────┼──────────────────────────┤
    │座 落 地 点│                          │
    ├───────┼──────────────────────────┤
    │占 地 面 积│                          │
    ├───────┼──────┬──┬───────────┬────┤
    │       │自有地权年限│  │地权期满时能否收回补偿│    │
    │       ├─┬────┴──┴───────────┴────┤
    │地 基 情 况│租│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满期   │
    │       │ ├───────┬──┬────┬────┬───┤
    │       │人│付出租金每月 │押租│    │还地办法│   │
    ├───────┼─┴──┬───┬┴─┬┴──┬─┴────┼───┤
    │       │结构形式│   │层数│   │屋内使用面积│   │
    │房 层 结 构├────┼───┼──┴───┴──────┴───┤
    │       │耐用年限│   │自   年起至   年止     │
    ├───────┼────┼───┴──┬───────┬──────┤
    │       │项  目│公司核准函号│ 核定预算额 │ 实支金额 │
    │       ├────┼──────┼───────┼──────┤
    │       │地  基│      │       │      │
    │       ├────┼──────┼───────┼──────┤
    │   房   │房  屋│      │       │      │
    │   地   ├────┼──────┼───────┼──────┤
    │   产   │固定装置│      │       │      │
    │   总   ├────┼──────┼───────┼──────┤
    │   值   │设  备│      │       │      │
    │       ├────┼──────┼───────┼──────┤
    │       │其他费用│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契  据 │种类及件数│     │ 保管处所  │      │
    ├───────┼─────┼─────┼───────┼──────┤
    │  捐  税 │房捐每年 │     │ 地税每年  │      │
    ├───────┼─────┴─────┴───────┴──────┤
    │保 险 情 况│                          │
    ├───────┼──────────────────────────┤
    │       │自用                        │
    │  用  途 ├──────────────────────────┤
    │       │出租   收入租金   每月   收入押租     │
    ├───────┼──────────────────────────┤
    │       │                          │
    │   其   ├──────────────────────────┤
    │       │                          │
    │       ├──────────────────────────┤
    │       │                          │
    │   他   ├──────────────────────────┤
    │       │                          │
    │       ├──────────────────────────┤
    │       │                          │
    │   情   ├──────────────────────────┤
    │       │                          │
    │       ├──────────────────────────┤
    │       │                          │
    │   况   ├──────────────────────────┤
    │       │                          │
    │       ├──────────────────────────┤
    │       │                          │
    └───────┴──────────────────────────┘
    总经理    会计     行政      复核     制表
    附表:二       人保公司房屋、器具及设备卡片
    卡片编号
    固定资产类别           编 号       建卡日期
    ┌────┬────┬───────┬────┬──────┬────┐
    │名  称│    │ 型号规定  │    │ 使用日期 │    │
    ├────┼────┼───────┼────┼──────┼────┤
    │座落地点│    │ 建成厂名  │    │预计使用年限│    │
    ├────┼────┼───────┼────┼──────┼────┤
    │占地面积│    │ 出厂日期  │    │ 年折旧率 │    │
    ├────┼────┼───────┼────┼──────┼────┤
    │建筑面积│    │ 来  源  │    │ 原  值 │    │
    ├────┼────┼───────┼────┼──────┼────┤
    │结  构│    │拨入或购置日期│    │其中:安装费│    │
    ├────┼────┼───────┼────┼──────┼────┤
    │契  据│    │ 收入凭证号 │    │      │    │
    └────┴────┴───────┴────┴──────┴────┘
    ┌───────────┬──────────────────────┐
    │ 建筑物和附属设备、 │      原 值 变 动 记 录     │
    │    附属品    │                      │
    ├──┬──┬──┬──┼──┬───┬────┬────┬─────┤
    │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日期│凭证号│增加金额│减少金额│变动后原值│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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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三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外派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章程,为加强外派干部队伍建设,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派干部的管理范围及权限
    (一)由中保集团派出,在境外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合营公司、代表处、联络处等机构任职或工作的干部、职工,称为中保集团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派干部)。
    (二)外派干部由中保集团统一管理。外派干部的派遣、任职、调整国外职级及工资,驻外期间的工作调动,调回国内等手续由中保集团人事部办理。
    (三)各海外集团公司或区域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和部门总经理(含二级公司总经理);代表处、联络处的首席代表以及内部行政职级晋升由中保集团任免管理。集团公司、区域性公司等驻外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配备,归中保集团统一管理。晋升内部副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由海外集团公司、区域性公司任免管理。
    (四)经中保集团授权,海外集团公司和区域性公司对各部门、室副总经理及所辖各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下人员进行任免管理。
    (五)驻外机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外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保集团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
    (六)干部派出后,应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备案。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到任后,应立即向我当地使(领)馆报到。
    二、选拔外派干部的条件和程序
    选拔和培养外派干部是发展海外保险事业至关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内加速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因此,中保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选拔培养外派干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给予重视。
    (一)选拔外派干部的条件。
    选拔外派干部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政治、业务、身体三项基本条件。
    1.政治条件:
    外派干部必须政治可靠、热爱祖国、勇于改革、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能保持坚定的立场和清醒的头脑。
    思想健康,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品行端正,讲究文明礼貌;服从领导,善于团结协作;勇于奉献,一心为公。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严禁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名义做有损国家尊严,有损公司名誉的事。
    2.业务条件:
    外派干部应具备:(1)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有两年以上保险工作经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2)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具有在艰苦环境条件下不断开创新局面的能力。(3)具有良好心理素质和相应的公关能力。(4)具有效益观念,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并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良好的工作效益。
    外派领导干部应具有与其职级相当的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对外交往经验;了解本行业的国际经营水平,国内外水平的差距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外的管理经验,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