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保险贸易对WTO保险贸易体系的威胁与挑战
法律援助遵循WTO规则“贸易全球化”的原则,WTO保险贸易体系,为实现保险领域的完全自由化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WTO成立后,保险多边贸易体系的进一步谈判进展缓慢。“坎昆会议”失败后、“七月套案”原定于2005年5月完成多哈谈判计划的搁浅,2005年底的香港会议又一次将多哈谈判计划延迟到2006年。在此背景下,保险贸易领域的区域化合作近年来却获得了迅猛发展,不仅在数量上大大增加了(仅在亚洲地区就有近十个),而且原有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范围扩大,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都增加了新成员。
多哈回合保险贸易谈判的停滞和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的盛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今天看到保险贸易区域经济组织的繁荣,总是将其视为更加深入的保险全球化的先兆。然而,进一步分析保险贸易区域合作的效应,不难发现,区域化已经构成了WTO保险多边贸易体系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威胁。
一、WTO保险贸易体系对保险贸易区域化的制度安排
区域化是指地理位置相邻近的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资本、技术、劳力、信息、服务和商品在一定区域内自由和有效配置而建立的国家或地区经济集团。在区域经济内部实行的是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特惠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参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对保险领域的区域化问题做出了规定。
首先,GATS允许各成员方参加或者达成旨在实现“参加方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GATS在第5条第l款和第4款规定了区域一体化协议(EIA)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规定了实行经济一体化的三个条件:(1)此类协定必须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即该协议在所涉部门数量、交易量和服务提供方面具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2)要求在协议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对于协定所涵盖的部门,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实现参加方之间的国民待遇。(3)与订立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以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其次,GATS制定了EIA的审查机制。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担任审查机构,审查试图组成加入或修改互惠协定的国家提供的有关信息,以确定协定是否与多边规则一致。第5条第7款规定,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