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导言
法律援助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12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涵盖了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否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学校组织或者安排学生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生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等。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事实上,校园涉及到学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安全隐患有很多种,除了各种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和教师工作责任心之外,包括食品因素、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火险等,都存在着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
面对庞大的受教育群体,学校通过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但是要求学校完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是不现实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健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学生家长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已经成为人们的首选。而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经济赔偿上。面对频发的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学校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保险责任涵盖了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所列的全部校方应承担的责任。这对于完善社会化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转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经济负担,营造和构建和谐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