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念简析
法律援助[内容提要]:本文从车险产品发展历史角度,论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间的概念差异,从而澄清二者的区别。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或“商业三责险”。按照投保日期界定,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旧的商业三者险,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新的商业三者险。
(一)旧的商业三者险对“第三者”的界定
1、2000.2.4——2005.2.24的车险条款分析
2000年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对“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概念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界定。即:“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同时,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小结:中国保监会车险条款将第三者限定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本车上的一切人员”以外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