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告倒保险霸王条款

法律援助

    17岁的女大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险,保险合同由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只需每年交纳30元的保险费。岂料投保1个多月之后,女大学生因突发疾病而住院手术治疗。病愈后女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她隐瞒了个人既往病史,女生认为保险公司根本没向自己和其监护人询问病史,也没就保险合同作任何说明,其免责格式条款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谈判失败后,女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女生获赔保险金两万余元。
    投保不久旧病复发
    1989年2月出生的何-敏,是一个既漂亮又聪明的女孩。2005年6月,16岁的她如愿被南京工业大学录取。2006年8月31日,休完暑假的何-敏从苏北老家回校报到,报到当天,学校统一为7000多名学生办理了团体保险,签订了合同,并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
    3年前何-敏曾因左小脑动脉畸形而住院手术治疗过。但让何-敏意料不到的是,此次入学40多天后,正在上课的她突然头痛难忍,经查,何-敏的病情属旧病复发,医生再次为她做了手术,并住院治疗了26天,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这对于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笔负担。经同学点拨,何-敏这才想到学校办过保险的事,于是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不久就向她下达了不予理赔通知书,理由是她隐瞒了既往病史,保险免责条款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何-敏想不通,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学校签的,根本没有咨询她本人,她认为保险公司工作没有做到位。她与保险公司理论,但保险公司就是不予赔偿。学校也出面为何-敏据理力争,但还是没用。
    索赔无果告上法院
    今年4月,何-敏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鼓楼区法院。她在诉状中称,她作为投保人之一,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按合同约定应予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以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缺少事实依据。她投保时,保险公司既未向她及其监护人了解既往病史,也未释明合同条款的具备要求,据此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被认定为对投保人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该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赔偿保险金35000元,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3000元。审理时,法院将何-敏所在的南京工业大学追加为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
    保险公司:她隐瞒病史
    庭审中,针对何-敏的诉讼理由,保险公司抗辩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南京工业大学,何-敏仅是被保险人之一而非合同相对人,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及询问有关情况,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一一询问。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向南京工业大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学校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将原告有既往病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条款规定,因被保险人有未告知的既往病症,造成其发生医疗费用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