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法律援助家住太仓市浏河镇的张家和家住太仓市沙溪镇的陆家本应很快成为亲家。去年12月10日发生的一场车祸不仅使两家蒙受了失去爱子爱女的切肤之痛,而且两家人还因此走上了法庭,成为一对“冤家”,同时他们也为保险公司和法院出了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一场意外恋人化蝶而去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去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陆-敏花了135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此后,谁也没把这当作一回事。去年底,眼见时机成熟了,两家人准备为两个年轻人操办婚事,两人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当时,张-强刚拿到驾驶执照,其父便为他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两人来去也方便些。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敏乘坐张-强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去。在经过陆-敏家不远处的一座水泥桥时,汽车突然失控翻进了河里。陆-敏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相隔一个半小时,张-强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他们留给双方父母家人的除了悲痛,还有就是一时难以解开的保险纠葛。法无明文难坏了保险公司2002年12月21日,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过现场勘察,对事故责任参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张-强驾驶机动车辆,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力是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张-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敏不负事故责任。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这份保单的被保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保险法的有关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可事故发生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付给谁,对保险公司来说,是绝对不可马虎的事。他们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必须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才能成立。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同时死亡,故受益人未能成立,理赔款还是发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妥。于是,2003年1月7日,这笔75000元的保险理赔款由陆-敏的父母领取了。争保险金“准亲家”对簿公堂或许就是因为这法无明文规定的事,让张-强的家人觉得不能接受。他们认为,由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已死亡,保险公司理应依保险合同理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张-强的法定继承人,但虽经多次催要,保险公司仍然拒绝将保险金支付给他们。据了解,张-陆双方家人曾约定将7万余元保险金为两位不幸的年轻人买坟地用,可后来不知怎的,双方发生了矛盾。今年2月27日,张-强的父亲将中国**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7.5万元。3月6日,基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对陆-父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陆-父为该案的第三人。于是,一对年近半百的“准亲家”对坐在了法庭之上。3月25日,太仓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法庭调查显得十分的简单和平静。对投保的情形、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保险的理赔情况,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都没有太多的分歧和争执。但围绕这7.5万元保险金究竟该向谁赔付却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代理人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是张-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保险金才能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否则应由保险受益人享有。两人同时死亡,不能由国外的法律来推定,只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被告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