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也可设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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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三个管理规定的修订稿,并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的变化不大,仅是具体条目有所增加,前者由151条增加为167条,后者由142条增加为155条。
    在具体内容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新增加了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形式,规定,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若增设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明确,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2人。还新增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400万元,达到这一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本次修订,变化最大的是对《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修订稿在章节、条目的设置以及内容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与原规定的八章81条相比,新规定为七章160条就内容而言,修订稿进一步提高了进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了审批的速度、大大简化了批报手续,进一步出台了有利于业务开展的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
    门槛提高审批加快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而现有的规定明确,以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以股份制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同时,修订稿在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上,也加快了审批速度,简化了批报手续。修订稿明确,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而现行的规定则是,保监会在30日内通知申请方是否受理申请,如果同意受理,则要在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修订稿还新增了对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的条款。修订稿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另外,就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与现行规定相比,修订稿中需要保监会批准的仅有两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而现行规定中本需要保监会批准的变更住所、变更高管、变更名称等,在修订稿中皆报送保监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