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的连续有什么作用

法律援助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也就是说,只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就是票据的权利人。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开票的获件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面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线,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由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票据并不一定在实质上也存在背书的连续,持有形式上背书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也不一定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比如,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或依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据,或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对票据上存在的问题或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有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票据上的背书具有连续性,持票人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