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补偿方案的复议怎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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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拆迁补偿方案的复议怎么提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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